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详情
福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简介摘要: (1995年3月2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城市建设
发布日期: 1995-03-21
实施日期: 1995-03-21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四害”,是指老鼠、苍蝇、蚊虫、蟑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应积极宣传除“四害”法规和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意识,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五条

  各单位和居民都有防范、杀灭“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各地区、单位、居民住户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定期运用化学、物理等方法消杀“四害”。

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民住户的鼠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粉迹法测定低于5%。

  (二)夹日法测定低于1%。

  (三)鼠迹阳性房间低于2%。

第八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蚊虫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成蚊:每百间房阳性率低于5%,阳性房间成蚊数平均不超过3只;

  (二)幼虫:每个单位和居民区不得有2处3龄以上(含3龄)蚊幼孳生,市区河道每100米间距3龄以上(含3龄)蚊幼不得超过2处。

第九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苍蝇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成蝇:饮食、食品行业场所,涉外单位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室,学校教室,均应无蝇;居(村)民住房及单位集体宿舍,普通房间的阳性率低于3%,阳性房间的成蝇数不超过2只;皮毛、禽蛋、果品、水产、酿造、屠宰、农贸市场等特殊场所成蝇不得超过3只;公共厕所、倒桶间不超过2只,垃圾场、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桶)不超过3只。

  (二)幼虫(蛆):单位、居民(住户)及外环境,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桶)、公共厕所、贮粪池不得有3龄蛆孳生。

第十条

  蟑螂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蟑螂成虫、若虫侵害房间数不超过5%,阳性房间蟑螂平均不超过5只;检查有未孵化的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卵鞘的平均查见数不超过2只。

第十一条

  城镇和乡村都应结合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环境卫生,消除露天厕所和粪缸(坑)。

第十二条

  单位和住户应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皮毛、禽蛋、水产、果品及废品的回收、加工等重点行业,从事屠宰、酿造及肉品店、粮店、饮食店、食品店、菜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及时消灭“四害”。

第十四条

  除“四害”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楼房、设施和宿舍区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居民家庭由住户本人负责;居民住宅区环境由当地街道和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并对除“四害”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或消毒站)负责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建立除“四害”工作制度,抓好本系统的除“四害”工作,并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并由市爱卫会统一发给证书。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所管辖区域内的各单位开展除“四害”工作;

  (二)依据本规定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管理;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除“四害”药物须经市卫生防疫站检测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生产。生产除“四害”药物,必须持有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杀虫药剂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除“四害”工作的具体情况,经市爱卫会批准,成立群众性除“四害”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可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代为进行,并支付相应的药物费和劳务费。

  对超过本规定密度标准,严重影响除“四害”工作,经爱卫会督促,拒不采取杀灭措施的单位,由爱卫会指定除“四害”服务机构杀灭“四害”,并按规定收相应的药物费和劳务费。

第二十二条

  除“四害”服务机构必须保证杀灭质量,建立杀灭服务档案,服从爱卫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超过本规定密度标准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超过密度标准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规定标准2倍以下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标准2倍以上、4倍以下的,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标准4倍以上、10倍以下的,处以8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由市爱卫会执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处以800元以下罚款;当地县(市)、区爱卫会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爱卫会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执法检查证件,现场执罚须有2人以上。罚款应使用统一罚款收据,罚金全额上交财政。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