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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兰州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简介摘要: (1987年9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7]128号发布)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 1987-09-04
实施日期: 1987-09-04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为了有效地控制黄河兰州段水体污染,确保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国家二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黄河兰州段系指刘家峡大坝至黑山峡段,其中支流有大通河及湟水、庄浪河、祖历河等。本标准适用于沿黄河兰州段用各种方式向干流和支流水体排放废水的单位,其中包括:通过企业自建管道或明渠和通过城市下水管道直接向本区段排污的单位。

第三条

  凡属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各单位应执行本标准。凡属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项目,按国家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凡是废水通过下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单位,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含有放射性污染物废水,应符合GBJ8—74《放射防护规定》。医院污水,应符合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污单位不得用稀释的方法排放水污染物。严禁采用渗坑、漫流等方式排放废水。有毒,有害废水的输送管道或明渠以及浓缩池、贮存池等均应有防止渗漏的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章 排放标准

第五条

  黄河兰州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1、表2—1、表2—2。

第六条

  排放标准的分级:根据黄河兰州段的特点,按水域功能与水质要求,排放标准A、B、C三级。即刘家峡至八盘峡区段为准水源保护区,该范围内的单位执行B级排放标准。八盘峡至西柳沟区段为水源保护区,该范围内的单位执行A级排放标准。西柳沟至黑山峡区段为综合功能区,该范围内的单位执行C级排放标准。

第七条

  排放标准的分类:

  根据污染物质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程度,将污染物分为二大类。

  第一类,凡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含有此类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分其排放方向和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级别,一律在车间废水排出口或废水处理设备排出口取样,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的标准,不得用稀释的方法代替必要的治理。

  第二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含有此类物质的废水在工厂排出口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的行业分类:

  对于第一类排放标准,不分行业,所有单位都须执行。

  第二类排放标准中的一些主要有机污染物,按各行业产生污染物的程度与治理水平,区别对待,各行业的企业按表2—2规定的标准执行。凡未列出行业的单位一律执行表2—2中的其他行业标准。

  各单位在执行表2—2排放标准时,某些未被列出标准值的单位污染物一律按其他行业标准值执行。

第九条

  排放标准的分档: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分档。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些主要有机污染物(表2—2)按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废水排放量上的差异分为二档:

  第一档,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废水排放量大于1000吨/日的现有企业;

  第二档,排放废水量小于1000吨/日的现有企业。

第十条

  排放标准中所规定的浓度均为最高容许排放值。污水排放定额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各排污单位按本标准规定的监测点设置采样口,并设置相应的废水计量装置,在水质采样的同时,要进行废水流量测定。

第十二条

  各排污单位的监测机构,应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按期报告例行监测结果。暂不能自行监测的单位,可由当地环境监测站或环保授权单位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地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核实排污情况,遇有异议,要及时查清或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裁决。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污染物的监测方法,统一使用国家颁布的标准分析方法,某些项目在国家未颁布分析方法之前,一律采用本标准推荐的分析方法(表3)。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附表2—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附表2—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附表3:黄河兰州段水污染物统一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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