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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造纸、亚麻原料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摘要: (1989年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9]17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公安
发布日期: 1989-02-15
实施日期: 1989-02-15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造纸、亚麻原料堆场(以下简称原料堆场)防火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料堆场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的各类造纸、亚麻原料堆场及其它行业的草类堆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类造纸、亚麻厂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

第五条

  原料堆场的防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

  造纸、亚麻厂要花厂长负责制的前提下,确定一名副厂长全面负责各原料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防火安全法规、规章;

  (二)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原料堆场消防安全制度、措施,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四)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领导本厂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五)每月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一次消防工作情况。

第七条

  每个原料堆场都要确定一名防火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原料堆场防火安全工作,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措施;

  (二)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知识,检查执行岗位责任制和防火制度执行情况;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落实消防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火险情况;

  (四)定期组织职工保养消防器材,保证其完好无损;

  (五)组织值班、巡逻、查哨。

第八条

  原料堆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者的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负责本责任区的防火安全,管理火源、电源,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学习防火灭火常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扑救方法;

  (四)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及时扑救。

第三章 选址与布置

第九条

  原料堆场必须设置在水源充足,道路畅通并离工厂、仓库、民用建筑和散发火花地点较远的安全地段。

第十条

  原料堆场选址与布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选址与布置不合理的应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原料堆场与生产区、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必须留出防火间距,总贮量在 20000吨以下原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总贮量超过 20000吨的原料堆场应设分场。

第十二条

  原料应分垛堆放,应与当地的常年主导风向平行布置。

第十三条

  稻麦草堆垛布置:

  (一)每垛一般规格长度为20至40米,宽度为8至12米,高度为10至13米;

  (二)每四垛为一组,垛组间距为15至20米,垛与垛间距为5米。

第十四条

  原料堆垛之间要经常打扫、清理,保持整洁、畅通。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原料堆场必须采取下列预防措施,杜绝一切火种:

  (一)原料堆场四周须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的警戒标志;

  (二)原料堆场应建立健全门卫登记、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火种入场;

  (三)原料堆场内严禁吸烟、玩火和鸣放鞭炮;

  (四)进入原料堆场的一切机动车辆排汽管口必须装置防火帽。

第十六条

  原料堆场要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原料堆垛与电力架空线的水平距离必须保持电杆高度的1.5倍,严禁在电力架空线下堆垛。

第十七条

  为了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原料堆场应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稻、麦草原料进场之前必须检查湿度,含水量超过20%不得入场上垛,要定期检查草垛的湿度,严防发热自燃。

第十九条

  原料堆场必须配备专职执勤人员,坚持昼夜值班守护。五级以上的风天,执勤人员要加强巡逻,严格防范外来火种。

第二十条

  原料堆场应严格按照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消防给水系统,保证消防供水。

  原料堆场的消防用水如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段的消防车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

  原料堆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设施,指定专人管理,安置在明显易取地点,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原料堆场应安装消防通讯和信号报警装置。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

  原料堆场的职工和执勤人员在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进行扑救,同时向厂长和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第二十四条

  厂长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并保护现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灭火的义务。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遵守本规定,在原料堆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而不执行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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