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企业承包经营提供招标、投标信息,给企业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配套和深入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租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统称发包方)与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统称承包方)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媒介,是交流企业经营人才的场所。
第三条
参加市场的发包方为企业主管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
凡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企业,均可通过市场办理。投标者为个人、集团或企业、事业法人。
第五条
市场承办的招标、投标业务,不受地区、行业、企业规模、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二章 市场的管理
第六条
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经委、体改办、财政、银行、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工会等部门组成,下设市场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市场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市场管理委员会由自治区经委领导。
第七条
市场的任务:
(一)接受发包方对招标企业的登记和投标者的登记,接受发包方的委托承办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企业的招标、投标业务,办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二)发布招标广告和启事,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方便条件;向招标者推荐经营人才,向投标者提供招标企业有关资料;
(三)交流各地、州、市承包、租赁市场信息,受理全国及自治区各地承包、租赁市场要求承办的业务;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市场工作程序
第八条
发包方到“市场”提出招标企业名单,并提交企业概况、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承包基数、政策、方案,对投标者的要求等准确资料。
第九条
投标者到市场报名登记,需提交本人简历(集团投标提交主要答辩人的简况);企业、事业法人投标提交企业、事业概况,投标意向等准确资料。
第十条
“市场”向招标委员会推荐投标者名单,经招标委员会预选后,由市场向投标预选合格者发出通知。
第十一条
预选合格者按照招标者的安排到招标企业实地考察,并按规定时间写好投标书,治厂方案,送交市场。
第十二条
市场将投标者的投标书、治厂方案转交招标委员会,由招标委员会组织答辩考评,择优选定中标者,向发包方推荐。
第十三条
以发包方的招标书和承包方的投标书为根据,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基础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地是否建立承包租赁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