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简介摘要:
(1997年8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0年11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废止)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发布日期:
1997-08-15
实施日期:
1998-01-01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人应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投资财产。对违反
本办法,隐瞒财产真实情况骗取商检机构鉴定证书的,由吉林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可处以有关商品总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涂改商检鉴定证书的,由吉林商检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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