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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简介摘要: (1986年5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办发[1986]75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1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工程建筑
发布日期: 1986-05-09
实施日期: 1986-05-09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务院国办发[1985]71号文件提出的“建材工业要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的要求,参照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建材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建材工业的职能部门;各地建材主管部门是各地区建材工业的职能部门,它们对全省和各地区的建筑材料、非金属矿、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工业,代表各级政府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从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规划计划、技术进步、人才开发、物资流通、职工培训、质量监督、信息传递以及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在各有关部门分级归口管理的基础上,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省建材工业实施宏观上的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

第二章 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材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国家建材局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根据本省建材工业的实际,制定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质量标准,技术经济效益指标等。

第五条

  根据国家建材局和本省的战略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布局要求,制定全省建材工业的长远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内外建材工业发展规划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

  编制全省建材工业的重点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主要建材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及科技发展计划。统筹协调全省建材科研项目和全行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第七条

  监督企业贯彻国家标准、部标准,根据管理权限,参与草拟修订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技术标准。制定建材产品的省级标准,审核企业标准。负责省优产品的申报。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省建材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约能源等管理规程,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测和监督。

第九条

  积极组织和推动信息工作的开展。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汇集、整理有关资料,定期向有关单位和企业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第十条

  编制全行业智力开发,人才引进和各类建材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培训各类干部和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负责督促检查企业的全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的原则,开展对外联系和经济活动工作,管理本行业的对外技术经济交流和劳务合作。

第十二条

  组织有关部门,为企业技措、基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地质和设计服务。

第十三条

  负责本行业的科技发展工作。对科技成果转让、技术课题攻关以及新技术的消化,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组织推广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经验,总结、表彰先进。

第十五条

  疏通建材行业的物资流通渠道,使其由单渠道、多环节的体制逐步向多渠道、少环节的体制转变。

第十六条

  参与制订省内建材工业企业生产定额标准、产品价格。对有关产品税率调整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遵照中央关于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配合城乡集体企业管理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行业管理的权限

第十八条

  开办新的建材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前,必须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限额,报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核。固定资产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由省建材主管部门审核,投资在五十至一百万元的,由地市建材主管部门审核,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建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新上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须按审批权限及投资限额规定,经省建材局或地方建材主管部门参与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立项。

第二十条

  建材技术和设备的引进,须经上级主管局审议同意,方可上报国家归口部门及省外经部门,办理引进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监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搞好全省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全省建材工业的产值、产量、技术经济指标和财务指标等统计资料,并按固定资产折旧法,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省内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在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参与审核、发放全省建材行业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对全省建材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实行通报、责令限期整顿。对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乃至重大事故的企业,有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吊销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权力。

第四章 实施行业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地进行行业管理,发展地方建材工业,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凡没有设立建材专管部门的地、州、市以及县区政府,应尽快设立建材行业管理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此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贯彻“大家办建材”的方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通过集资、联营、产品扩散、横向联合等方式引导投资者由独家、小型、分散向集资兴建大中型、先进的建材企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科研、设计、情报、信息、教育、质量检测、监督和供应等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条例,鼓励其搞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现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的骨干作用,组织企业间开展横向联系,进行技术协作,互相促进,不断增强企业活力,逐步形成以企业群体,集团为依托的各种不同形式的专业化一条龙生产经营联合体。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测网,建立市场预测和信息反馈网络。定期开展本行业的经济活动分析。

第二十九条

  组织行业协会,并指导支持其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协调、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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