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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简介摘要: (1988年12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建设字(1988)24号发布)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城乡建设类其他
发布日期: 1988-12-07
实施日期: 1988-12-07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工程设计中开展竞争,保证设计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建设的由地方财政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自行投资、利用外资、合资建设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应进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三条

  工程设计投标,允许省内外一切地区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工程设计招标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进行。设计方案的招标可以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进行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及专业资料;

  (三)成立了专门的负责机构。

第六条

  招标单位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出广告公开招标,也可以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必须同时在三个以上设计单位进行。

第七条

  招标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组组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中的问题;

  (五)提供设计资料的内容 、方式、时间;

  (六)招标单位组织当众开标;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说明书;

  (四)签订承包合同的基本条件;

  (五)提供设计资料的内容、方式、时间;

  (六)组织现场踏勘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第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非依国家计划的改变,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第 设计单位参加投标须持设计资格证书,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在设计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广告和邀请招标通知的时间报送投标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报送投标材料。投标材料主要应包括投标方案设计内容的有关材料、建设工期、 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设计进度和费用,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等。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收到的投标书应妥善保管,严禁遗失、损坏或在开标前启封。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招标单位要组织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仪式,当众公开各单位的投标书。

第十六条

  开标后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评选机构评标。

第十七条

  定标由招标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投标文件研究、选择优质设计方案并向招标单位推荐,由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六个月内开标;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招标和投标活动,应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建设部门与各市、地、州有关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责任者赔偿受损失者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双方应在定标后十五日内签订设计合同。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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