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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简介摘要: (1993年3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文件厦府〔1993〕综04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实施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政府法制
发布日期: 1993-03-01
实施日期: 1993-03-01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颁发或批准颁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特区经济发展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广泛征求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妥善协调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厦门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

第二章 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市法制局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市法制局根据我市发展特区经济,进行体制改革,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管理城市建设事业和科学、文化、卫生教育事业等行政工作需要,编制全市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简称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计划。市法制局负责监督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认为需改变制定计划的,必须报经市法制局同意;市法制局也可以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制定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未能完成制定计划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向市法制局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列入制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情况特殊的应说明理由,经法制局核定后,补报《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书》。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按照主管业务与规范性文件内容对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与几个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由法制局指定为主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内容、适用对象,选择“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等名称。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明确规定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管理措施、罚则、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达。条下可分款、项、目,不同项、目应冠以数字。条文多的规范性文件可分章、节。做到文字简明、用词准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撰写起草说明。重点阐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思想、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经过、主要内容的必要论证和有关分歧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主动与持不同意见的相关部门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详细阐述各方意见,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式十五份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同时附下列文件、资料:

  (一)起草单位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本和有关参考资料;

  (四)各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书面意见和协调会议记录;

  (五)拟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

  不符合上款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或要求补报所缺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审查通过

第十六条

  市法制局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全面审查,并可对草案内容作适当调整、补充、修改、删节。

第十七条

  市法制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和协调;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该部门应提出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作较大修改的,市法制局可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或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结束后,将送审稿和审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市法制局负责人到会作审查说明。

  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副市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并在《厦门日报》全文刊登。

  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副市长签署,主管部门以通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已经颁发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由原起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修改稿,送市法制局审查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程序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负责汇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厦门特区单行经济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送审,其程序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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