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区工业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产品,适应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以及扩大出口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优质产品每年评选一次。正常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产品”奖。
第二章 优质产品条件
第三条
自治区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先进,工艺合理,适用可靠,用户满意;
(二)各项质量指标达到或超过现行各级技术标准规定;习惯上使用商标的产品,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的商标;已定型批量生产,有连续二年以上完整的生产、检验原始记录;有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发给的合格证书;
(三)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的产品;或在国内同类产品的评比中获优产品;或属于多年出口并具有较好国际声誉的传统产品;或具有我区民族特色的、畅销区内市场的少数民族特需产品;
(四)全面推行质量管理,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具备生产优质产品的条件;
(五)计量机构健全,计量管理工作较好,计量器具受检率和合格率达到《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六)申请自治区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必须是各主管局(委)或各行署、市评定的优良品称号中的产品。
第三章 优质产品的评审和复查
第四条
凡具备自治区优质产品各项条件的产品,由企业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产品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再由区标准局会同有关单位复审后,向自治区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五条
自治区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出优质产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产品证书”。
第六条
自治区优质产品的审核与评选,要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自治区优质产品,每年复查一次。复查工作由标准局会同各主管局或各行署、市经委及有关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所)负责。
第八条
优质产品质量下降时,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记,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标准局报告。经采取措施,达到优质水平后,企业可向区标准局申请恢复优质产品标记。如在规定期限内,质量仍不能恢复到优质水平,或在优质品复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严格下降者,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
第九条
获自治区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原则上每隔三到五年重新申请并参加同类产品下一届的优质产品的评选。
第四章 优质产品的奖励
第十条
获得自治区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和合格证上采用优质产品标记(标记由自治区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制发)。
第十一条
获得自治区、部或国家优质产品奖的工业产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优质产品优先供应原料、燃料、电力。
第十三条
颁发自治区优质产品奖,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问题,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