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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对外友协《关于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和名誉称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简介摘要: (1991年7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91〕号32号发布)~22.全文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其他
发布日期: 1991-07-08
实施日期: 1991-07-08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附:关于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和名誉称号的暂行规定(市外事办公室、市对外友好协会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日)

  为促进我市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鼓励和争取更多的国际友人支持我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根据全国对外友协《关于授予外国友人荣誉称号暂行规定的通知》(友发〔1990〕16号)精神,综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和名誉称号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荣誉称号暂定为“荣誉市民”和“人民友好使者”两种,名誉称号可定为“名誉顾问”等多种。

  二、获得荣誉、名誉称号的外国友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或有关团体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仍按外国人对待。

  三、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有关事宜由市外办统一归口管理,市政府审批。“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发。区、县及其以下单位一般不设此称号。

  四、授予“人民友好使者”称号,由市外办和市对外友协审核,报全国对外友协审批。获准后由市外事办和市对外友协举行证书颁发仪式。“人民友好使者”证书由全国对外友协会长签发。

  五、授予“名誉顾问”等称号,市级的由市外办报请市政府审批;区、县(包括各委、办、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级的由主办单位报经市外办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局级单位以下的由主管委办审批,并报市外办备案。市外办定期向市政府综合报告有关情况。

  六、获得“荣誉市民”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坚持对华友好,积极推进本国与我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二)在推进本国或本国某地区同我市的交往与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在本国或本地区有较高声誉或影响。

  七、获得“人民友好使者”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致力于对华友好合作,同情和支持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是经受得住考验的中国人民的老朋友;

  (二)为推动本国和世界人民正确了解中国、了解天津而长期从事某种对华友好工作,如发表著作、文章、进行教学、讲演或长期担任对华友好组织领导人等,贡献突出;

  (三)在我国和本国均有较高的知名度。

  八、获得“名誉顾问”等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对华友好,积极促进和关心我市经济、贸易、和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对我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及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较大贡献;

  (三)在行业、专业技术或企业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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