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详情
云南省文化站工作规定
简介摘要: (1990年12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文化
发布日期: 1990-12-05
实施日期: 1990-12-05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化站(含中心,下同)在城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站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

第三条

  文化站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群众文化活动必须坚持“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文化站的活动要有利于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第五条

  文化站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必须贯彻积极发展,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稳步前进的方针。

第六条

  文化站工作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艰苦奋斗和形势任务的教育。

第八条

  利用文艺形式和文化阵地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科技、文化信息,进行移风易俗宣传教育。

第九条

  帮助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文化室,并组织辅导文化室及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大力培养文艺骨干。

第十条

  充分利用文化站现有设施,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搞好民族传统节日和重大节日的文化娱乐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文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协助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文化站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搞好群众文化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文补文”活动,用以补助文化经费的不足,增强文化站自身活力。

第三章 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

  文化站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工作、学习、奖惩制度,计划、财务及物资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制度,考勤制度等等。

第十五条

  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向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文化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及方案,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体育、广播、农林、卫生、科协、民委、民兵等组织和部门密切配合,依靠广大群众和文艺积极分子、科技人员、教师、民间艺人等一切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群众文化工作。

第十七条

  要善于把阵地活动与组织辅导工作结合起来,把重大节日活动与经常性活动结合起来,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可能,注意民族特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发扬民族民间文化传统,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活动。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每个文化在配备1~2名专职人员,列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文化站专职人员或招聘的工作人员,要经过县、区文化部门考核批准,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择优录聘。

第十九条

  文化站的工作人员应挑选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群众文化事业,具有高中文化水平或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边远民族地区可放宽到初中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文化站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专职专用。文化站专职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动或调整,必须征得县级文化部门的同意,同时按核定的编制数配备具备条件的人员接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的工作人员,不论是录用为专职人员的或招聘的,其工资、保险福利、医疗、奖金等待遇按文化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文化站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五章 经费、设备、房舍

第二十三条

  文化站经费主要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所辖人口和经济状况把文化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文化站所需房屋、设备,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解决。对边远民族地区和贫困山区,县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十四条

  文化站应有一定规模的活动场所和宣传阵地,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书报阅览、展览、录像放映、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多功能活动室,逐步添置设备,以保证开展活动。

  文化站的设备、设备,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出租、转让和变卖。

第二十五条

  文化站的建设、应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文化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的“以文补文”活动,纯收入大部分应用于补助文化事业,少部分可用作发展基金、奖金和补贴。

第六章 领导

第二十七条

  办好文化站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一项重要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文化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解决文化站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地、州、市、县文化局要定期督促检查文化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文化站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群艺馆、文化馆要加强对文化站业务工作的指导辅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文化厅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