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促进设计单位开展竞争,优化工程设计,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设计招标。凡投资一百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实行设计招标,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对因保密等原因不适合招标的特殊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设计单位承担。投资较少,技术、环境、城建等要求不高的项目,可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择优委托设计单位。
第三条
凡在我省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独立或联合按审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外省或国家部属的设计单位需持设计证书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与投标,实行分级管理与监督。
部属建设项目按主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和审批招标申请。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和审批招标申请。
第五条
工程设计投标、招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凡应进行工程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不经招标,计划部门不列入计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批开工报告,银行不予贷款或拨款。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招标的原则,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即为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无力组织招标时,可委托经批准的工程技术咨询部门组织设计招标。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工程承包公司(或综合开发公司)可做为设计招标单位。
第八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实行设计方案招标,可以按不同专业、采取不同方式招标(一次性总招标或分单项、分专业招标)。中标单位应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也可以向其他有相当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一次性委托分包。
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计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经批准的建设地点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建筑红线图、设计范围图及有关要求;
(三)具有工程设计招标要求说明书;
(四)具备方案设计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地形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及地震资料等),
(五)具备各专业部门(给水、排水、供电、交通、通讯、市政等)提供的配套工程技术条件和外部供应、外部协作的条件。
第十条
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布招标广告;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参加,有条件的项目,应邀请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管理与监督部门提出招标申请书,并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招标单位即可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
(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开发出投标资格审定单;
(五)投标单位凭投标资格审定单向招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七)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邀请招标投标管理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规划、地形、地质等有关文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对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和深度、设计周期,设计进度等的要求;
(四)设计合同的主要要求和条件,设计资料供应内容、方式和时间,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投标起止日期。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须按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申请书。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报送的投标申请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提供,一般应包括:
(一)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
(二)方案设计内容及图纸。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现状、规划等内容);主要工艺图;主要设备选型及布置图,平面图(包括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各主要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要绘着透视图,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可根据要求制做模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所有说明书、图纸和模型一律不注明设计单位名称;
(三)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概算(估算),单方造价和主要材料用量,投资效益和经济分折;
(五)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情况;
(六)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六条
投标书封面要加盖设计单位及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从发出到开标,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一般不得超出十五天。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十五天内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八条
确定是否中标的依据是:
(一)设计方案优劣;
(二)投入产出、经济效益的好坏;
(三)设计进度的快慢;
(四)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费可按国家规定执行,设计收费的多少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标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标函未密封;
(二)标书和设计文件图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或粗制滥造;
(三)封面未加盖设计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
(四)逾期寄达。
第二十条
对达到招标基本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给予总设计费3─5%以内的补助费和工本费,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凡中标的方案,应根据审定修改意见,深入完善设计。此工程不再进行方案审查,即可按各级基建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下达的招标投标方案审定修改意见作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
为保护非中标单位的权益,招标单位使用非中标单位的部分技术成果时,须征得其同意,并可实行有偿转让。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