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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委等五单位关于南京市建筑安装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简介摘要: (1986年3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城乡建设类其他
发布日期: 1986-03-07
实施日期: 1986-03-07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队伍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安装队伍,为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装璜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建筑单位。包括:

  1、部属和外省、市、县在宁施工队伍;

  2、省属在宁(包括内包自营)施工队伍;

  3、市(包括内包自营)、区、县属(包括街道、乡镇)施工队伍;

  4、在宁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各类联合体及个体户。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条

  凡在宁承接施工任务的建筑队伍都必须到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办理注册登记(本市五县县属施工队伍,委托县主管部门办理,如进入市区施工由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办理)。

  (一)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四项的建筑队伍,需持建筑主管部门核定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或副本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副本;

  (二)凡符合规定第二条一项的建筑队伍,需持有下列文件:

  1、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同意来宁承揽施工任务的证明文件;

  2、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副本;

  3、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核定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或副本;

  4、企业领导、“三师”、主要管理人员(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花名册。

第四条

  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队伍,由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核发相应等级的施工许可证,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建设银行开户。无施工许可证者,不得在本地区承建工程,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银行不予开户。

第五条

  建筑单位的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主动向发证单位申报复查,凡逾期未办复查核准手续的,原证即作废,不得再继续承建工程。外地施工队伍撤离本市时,应到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并应同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

  凡在宁施工的建筑队伍可在规定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工程,但对承包的工程不得层层转包,如确系工种或工期等实际困难,可分包分部项工程,四级(含四级)以下企业不得分包。

第七条

  所有在宁的建筑队伍,必须信守合同,依法经营,接受工商行政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八条

  凡在本市承包工程,其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除中央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省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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