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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简介摘要: (1997年11月20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法律类型: 国务院部门规章
立法机关: 进出境商品检验
发布日期: 1997-11-20
实施日期: 1997-11-20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包装质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管理全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制度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认可检测试验室、审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管理资格证书和检查考核工作。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直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直属商检局)管理和办理本地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负责组织抽样、进行预审、实施考核、颁发、吊销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商检机构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

  无法形成规模生产的特殊包装的生产企业,直属商检局可对其采取临时许可,批准使用临时编号,并严格检验和监督管理。临时编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章 申请和颁发程序

第五条

  施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或其复印件;

  2、生产用主要设备、机器、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

  3、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

  4、主要外购及外厂协助生产部件明细表;

  5、必要的检验、试验用设备仪器明细表。

第六条

  直属商检局参照《实施细则》进行企业申请资料预审,并于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企业产品抽样、封样送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包装检测试验室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性能检验。预审后对产品检测合格并具备考核条件的企业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

  直属商检局组织考核小组按《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考核,并于60天内完成考核评定工作。

第八条

  实施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成员必须持有国家商检局颁发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考核资格证书或质量体系评审员证书。国家商检局负责对该考核资格证书的管理发放及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九条

  企业经过考核合格,直属商检局为其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已取得出口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ISO9000)合格证书的企业,其与《实施细则》相同的考核项目评审结果可等同采用免予考核。出口质量许可证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合格通知下达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直属商检局每年10月将本地区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报国家商检局备案。国家商检局对出口质量许可证考核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一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获证企业在其出口质量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可提出复查申请,经按《实施细则》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实施细则》或质量体系要求进行管理,每年按《实施细则》自查一次并将自查结果报发证机关。商检机构对获证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的,须报发证机关审核或重新考核:

  (一)变更质量体系的;

  (二)改变产品设计的;

  (三)增加新类型产品的;

  (四)迁移生产地址的。

第十四条

  企业在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证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一)一年内因包装质量问题发生两次索赔或退货者,或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二)直属商检局按周期检验规定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经连续二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三)直属商检局对获证企业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实施细则》的,责成企业限期改进,逾期或改进后仍达不到《实施细则》要求的;

  (四)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的。

  被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吊销通知下达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企业对直属商检局不予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对被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原直属商检局或者国家商检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伪造、盗用、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企业实施考核及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考核及监督检查纪律,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测或考核结果的,依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附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

说明

  

⒈本实施细则是依据《ISO9002:1994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的标准要求,参照部分地方商检机构的评审办法,并结合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制订而成。

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的质量许可证考核和复查。

⒊凡提出质量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⒊1企业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⒊2企业必须有能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设备;

⒊3企业应有连续的生产任务;

⒊4企业具有常规的检测设备,产品自检合格并经商检机构抽样检验合格;

⒊5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写《质量手册》及有关质量文件,建立的质量体系至少已运行半年。

⒋本实施细则共设定了六个栏目:

⒋1“考核项目”是对包装生产企业所要求的质量体系要素,共17个;

⒋2“考核内容”是对17个“考核项目”的基本要求;

⒋3“考核要点”是针对“考核内容”提出的具体要求;

⒋4“企业提供证据”是企业在申请考核前自查时的实际结果。“工作现场”一栏以及“质量文件”、“质量记录”两栏中有“ ”标志的格子外,其它空格均应由申请单位填写。

“企业提供证据”共分三个方面的证据:

⒋⒋1质量文件。质量文件是指质量手册及其程序性文件、技术性文件;

⒋⒋2质量记录。质量记录是指企业已经进行过的质量活动所留下的记录;

⒋⒋3工作现场。工作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领导的质量意识、人员素质、现场检查管理状况、设备运转状况、仓贮条件、厂容厂貌等。

⒋5“评审意见”是供评审员评审时使用的,评审员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及自己调查的结果,以确定其符合“考核要点”的程度。共分三种:

⒋⒌1符合项:“考核要点”中要求的质量活动已完成,并且很有效;

⒋⒌2待改进项:“考核要点”中要求的质量活动已做过,有效性较差;

⒋⒌3不符合项:“考核要点”中要求的质量活动根本没做。

⒋6“现场核查”是针对“考核内容”和“考核要点”现场考查的主要依据。

⒌合格准则

企业要获得出口包装质量许可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⒌1“说明”3中所列的五个基本条件已全部达到;

⒌2本实施细则中,标有*的“考核要点”共十项,全部达到“符合”要求;

⒌3本实施细则中,不带*的“考核要点”共六十项,至少应有四十项以上达到“符合”要求;不得有一个“不符合”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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