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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简介摘要: (2000年2月1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9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9年4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法律类型: 国务院部门规章
立法机关: 进出境商品检验
发布日期: 2000-02-15
实施日期: 2000-04-01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六条

  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

  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 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

  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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