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工作,促进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者个人取得的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鉴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四条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民航总局对下列民航科技成果组织鉴定,但第七条规定的内容除外:
(一)企事业单位完成民航总局科技项目取得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企事业单位立项取得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以及企事业单位在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取得的重要成果;
(三)民航以外单位根据民航使用要求自行研制的新产品。
民航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下列民航科技成果,民航总局不组织鉴定:
(一)获得国家专利的民航应用技术成果;
(二)已转让实施的民航应用技术成果;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性民航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民航科技成果鉴定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可委托民航总局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具体主持鉴定。
第九条
对民航科技成果可根据其特点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是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是指由有关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对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讨论和答辩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是指由有关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无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条
检测鉴定,必须委托国家或民航总局指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实施。必要时,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有关专家,组成检测鉴定专家小组进行综合检测评价。
第十一条
会议鉴定,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会议的到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应聘专家人数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到会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函审鉴定,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应聘专家人数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函审组专家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一致意见通过。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建立民航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骨干;
(二)对某一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能够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从民航总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或者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逃选。鉴定委员会成员中可有不超过人数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骨干。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确定和聘请鉴定专家。
民航科技成果的基层完成单位、课题组顾问、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民航科技成果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做到科学、客观、公正。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评价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民航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民航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工作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对参加鉴定的专家,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民航科技成果鉴定,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向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民航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提出鉴定申请。为便利工作,经第一完成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第二完成单位负责提出鉴定申请,但不得重复提出鉴定申请。
就同一科技成果,只能提出一次鉴定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试用期;
(三)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名次排列等方面无异议;
(四)在知识产权方面无争议;
(五)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备;
(六)有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民航总局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研制工作报告;
(二)技术报告;
(三)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四)相应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主要包括:设计与工艺图表;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测试报告;涉及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科技成果,由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证明;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民航科技成果鉴定,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按本规定附件一填写《民航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建议的鉴定日期六十天前报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并附全套技术资料。
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是否受理鉴定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项目,不予受理。
对特别重大的民航科技成果,经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鉴定认可后,由民航总局报请国家科委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工作的专家。
第二十四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收到技术资料后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采用会议鉴定时,鉴定委员会测试组负责科技成果技术性能的测试,并提出测试报告;资料审查组负责科技成果资料的审查,并提出审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对民航科技成果提出鉴定意见:
(一)是否达到合同或者计划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所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创新点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鉴定结论中没有写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的,应当重新鉴定,予以补充。
第二十六条
受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并获通过的民航科技成果,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按本规定附件二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组织鉴定单位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加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一式五份)后,《鉴定证书》生效。
第二十八条
民航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由申请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民航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民航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或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民航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民航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
附件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填写说明
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格式为十六开B5纸,竖装。填写内容必须打印,字体为小4号字。
2.编号: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技教育司按年度就科技成果所列的顺序编号。
3.成果名称:申请鉴定时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成果名称。
4.成果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合作单位商定后填写(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中成果完成单位排序一致)。
5.组织鉴定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6.鉴定形式:指该基础上成果鉴定所采用的鉴定形式,即检测鉴定、函审鉴定或会议鉴定。
7.鉴定日期:指该项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日期。
8.鉴定批准日期:组织鉴定单位签署意见的日期。
9.技术简要说明和主要性能指标: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2)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性能指标(写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5)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6)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7)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0.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目标:指按照规定由申请鉴定单位必须递交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11.测试报告:指采用会议鉴定形式时,根据需要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的专家测试组到现场进行测试结果的报告。
12.鉴定意见:会议鉴定是鉴定委员会形成的鉴定意见;函审鉴定是函审专家组正副组长根据函审专家填的函审表意见汇总形成的意见;检测鉴定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含必要时聘请3至5名专家提出的综合评价意见)。
13.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填写内容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中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相同,完成单位应对人员排序真实性负责。
14.鉴定专家名单:采用会议鉴定时,由参加鉴定会的专家亲自填写;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根据函审专家填写的《科技成果函审表》中有关内容填写;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根据专家在《检测鉴定检测报告》中的“专家评价意见”填写。
15.主持鉴定单位意见:由受组织鉴定单位委托,具体主持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单位填写,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16.组织鉴定单位意见:由具体负责成果鉴定工作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技教育司填写,由主管领导签字,对所有栏目审查无误后,加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才能生效。
17.科技成果登记表:本表仅适用于以鉴定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
(1)登记号(封面):民航总局科教司填写。
(2)批准日期(封面):指批准该项成果登记的日期,由民航总局科教司填写。
(3)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填写科技成果的全称,并且要与封面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4)研究起始时间: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
(5)研究终止时间:是指该成果最终完成的时间,并以评价完成日为准。
(6)第一完成单位:是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第一承担单位,应与封面的第一个单位相同。
(7)隶属省部:指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地方或部门,如果本单位有双重隶属关系,请按本单位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隶属省、部的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代码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机构名称与代码”填写。
(8)所在地区: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代码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填写。
(9)单位属性:是指成果完成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个体 5.其他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括号中选填相应的数字即可。
(10)联系人:是指该项成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11)通信地址: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12)组织鉴定单位名称:组织鉴定单位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名称之间用“、”分开,如超过20个汉字可用通用的简称。
(13)成果有无密级:是指该项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其是否有密级。并在括号内选填0或1即可。
(14)密级:是指该项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而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填1.2.3即可。
(15)成果水平:是指该项成果达到的整体技术水平,以评价结论为准,并在括号内选填1.2.3.4即可。
(16)任务来源:是指该项目隶属于哪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填1.2.3即可。
(17)成果应用行业:是指该项成果应用的行业。请在括号内选填与应用行业相对应的一个两位数即可。
(18)应用情况:是指该项成果是否已应用,已应用的在括号内填入数字1.未应用的请根据具体情况在括号内选填A.B.C.D.E即可。
(19)转让范围:请在括号内选填1.2.3即可。
(20)科研投资:是指该项成果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的投资金额,分为国家投资,地方、部门投资,以及其他单位投资三项。
(21)应用投资:是指为应用该项成果投入的资金,分为国家投资,地方和部门投资,以及其他单位投资三项。已应用的该项成果需填写本栏目。
(22)本年度经济效益:已应用的该项成果需填写本栏目,并只计算本年度的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和其中创收外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