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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简介摘要: (1985年10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1996年8月10日公布、1996年8月15日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58号废止)
法律类型: 国务院部门规章
立法机关: 海关管理
发布日期: 1985-10-12
实施日期: 1985-10-15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待回国探亲华侨、照顾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回国探亲华侨(包括随行的外国籍配偶)一年内首次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回国探亲华侨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不满十六岁的子女,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回国探亲华侨一年内第二次入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第三条

  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除仍属自用范围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进口的外,应予退运。

第四条

  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限制出口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五条

  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六条

  华侨回国定居带进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给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

第七条

  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未列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件:回国探亲华侨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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