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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九龙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简介摘要: (一九八0年六月五日)
法律类型: 国务院部门规章
立法机关: 海关管理
发布日期: 1980-06-05
实施日期: 1980-06-05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批复

  九龙海关在《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中所提的意见,我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果在实际到货中确有残损、短少,请按海关法第120条规定办理减免。

附件:关于进口货物卖方同时提供百分之一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征免税问题的请示

  自从海关恢复计征关税以来,我们注意到有些经营单位如深圳友谊商店、各省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广东省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广东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深圳食品出口支公司等,进口的纸烟、酒、可口可乐、显象管及套装收录联合机,甚至“免税商店”进口的纸烟,卖方均(据说是商业习惯)在进口的同时,提供了百分之一的同样货物作为“免费补偿”(也有称为“免费样品”、“无偿赠送样品”、“损耗补偿”或“SAMPLES FREE OF CHARGE”等)送给买方,有些在合约上已予注明如“免费提供百分之一的显象管作为质量保证系数”,这类百分之一“免费补偿”的进口货物,为数是相当可观的。我们作了一个不完全的统计;一月份进口征税的计有纸烟6850箱,每箱50条,白兰地酒200箱,每箱12瓶,套装收录联合机1750台,显象管2946只;二月份进口的计有可口可乐14194箱每箱24罐,“免税商店”纸烟1350箱,每箱50条,在二月份有一份报关单,广州市友谊公司进口500台电视机,同时进口不作价同型电视机20台及讯号发生器1台,这是在订购合约上注明的。

  过去我们考虑这些物品数量不多,且大都是属于补偿性质,所以都没有征收关税。而有些申报单位认为,海关既不收税,有的不在报关单上申报;有的拿回去私分或变卖处理。

  我们认为过去对“免费补偿”货物给以免税待遇是缺乏根据的,而且数量越来越多,容易产生漏洞和弊病。虽然卖方是免费提供给买方,但对我们海关来说,仍属有价的货物而且在进口报关时,整批货物都是完整无损的,因此,对这类“免费补偿”的货物,我们拟按规定照章征税。

  至于“免税商店”进口的百分之一损耗补偿的纸烟,目前仍在海关登记监管之下售给出境旅客,尚未出现什么大的问题。今后如要内销或作内部处理,则应按照进出口税则补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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