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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简介摘要: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号)
法律类型: 国务院部门规章
立法机关: 民航
发布日期: 1991-09-29
实施日期: 1991-09-29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全国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1986年4月6日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运输机场是指从事航空运输活动也可用于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门用于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各机场按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

  民航局在民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领导、检查全国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2.颁发、吊销飞行区等级为4C和4C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给予机场管理机构以较高的奖励和较重的处罚;

  4.统一对外公布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提供国际机场资料;

  5.审批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在民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领导、检查本地区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2.受权颁发、吊销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3D和3D以下的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报民航局备案。

  对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C和4C以上机场的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报民航局审批、颁发;

  3.掌握、检查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一次,12月底前向民航局提出书面报告;

  4.协调、处理本地区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5.按规定权限奖励和处罚本地区内的机场管理机构;

  6.审核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报民航局审批;

  7.掌握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资料。

第五条

  中国民航省(区、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区、市)局〕在机场管理方面负责:

  1.指导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

  对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校核、转报;

  2.掌握、检查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每年至少普遍检查二次。每半年向管理局报告一次;

  3.向管理局提出给予机场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4.协调、处理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

  5.积累、完善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资料,适时更新、上报。

第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和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对其所属机场的管理,除《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民航局颁发外,其余比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1.保证所管机场设施持续处于适用状态,保障机场安全、正常地运行;

  2.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制定机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措施,维护机场的治安秩序;

  4.管理机场的土地、房屋以及供水、供电、供暖等生产生活设施;

  5.拟订本机场的《机场管理细则》和《机场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6.负责与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签订机场使用协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7.积极改善机场条件,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8.拟订机场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9.编制机场资料,及时修改、补充,并向上级备案。

第二章 运输机场的管理

第八条

  运输机场开放使用必须持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遵守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机场飞行区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因情况特殊,不能完全满足标准者,应有保障飞行安全的措施,并载入《机场使用细则》中。对飞行区的设施、设备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胜任的管理人员,能保障飞行区经常处于适用状态。

  2.具有与本机场飞行任务相适应的航管、通讯、导航、气象等设施,并有完整的工作制度,配有足以胜任的工作人员。

  3.具有与客货运输任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医疗救护能力和工作制度。

  5.具有处理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

第十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须向省(区、市)局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四份。未设省(区、市)局的地方,向管理局申报。

  1.《民用机场使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修建该机场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机场试飞合格文件;

  3.机场资料册(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

  4.机场管理细则;

  5.机场使用细则;

  6.机场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区管理制度(包括飞行区场地的检查、维修制度,机场净空的检查制度和保护措施,助航灯光和地面标志的检查、维修制度等);

  2.航管、通讯、导航、气象等设施的检查、维修制度;

  3.机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4.机场土地管理制度;

  5.机场秩序、消防、治安的管理措施;

  6.旅客、行李、货物的安全检查措施;

  7.驻机场单位的工作联系制度;

  8.环境保护和防治鸟害的措施。

第十二条

  《机场使用细则》按民航局规定的内容制定。

第十三条

  《机场应急救援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的具体项目;

  2.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3.应急预案;

  4.有关单位的协调分工等。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根据机场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机场管理细则》和机场资料册,通告有关单位。航管部门修订《机场使用细则》,通告有关单位。机场条件有较大变化,影响使用范围时,应申请换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的程序与第一次申请相同。

第十五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自颁发(换发)之日算起。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民航局、管理局和省(区、市)局收到机场的使用申请,均应于20天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因跑道或其他设施发生故障须临时关闭,按民航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29条办理。修复后的重新开放使用亦依同样程序审批。

  机场关闭持续时间超过二年的,原发证机关应吊销其使用许可证。再行开放使用应重新申请发证。

第十八条

  运输机场废弃或改作他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85〕49号文件《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报批。

第三章 通用航空机场的管理

第十九条

  通用航空机场分为固定性机场和临时性机场。固定性机场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临时性机场的选建、管理按民航局颁发的《专业飞行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固定性通用航空机场的管理,实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制度。没有使用许可证者,不准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省(区、市)局提出申请,省(区、市)局校核后转报管理局审批、颁发。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通用航空机场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机场设施符合《专业飞行工作细则》的规定。

  2.其它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使用许可证应向省(区、市)局报送的文件、资料见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通用航空机场在使用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经常对机场进行维修,保障飞行安全。机场不符合技术要求,飞行单位应向省(区、市)局反映。省(区、市)局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性通用航空机场的废弃或改作他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85〕49号文《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航空体育专用机场,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机场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亦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向民航局备案。

第四章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要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43号文《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管理局、省(区、市)局对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职责范围与本办法第一章的规定相同。

第二十八条

  产权属于民航局或属于地方的军民合用机场,其民用部分由民航局各级管理机构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实行管理,实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产权属于军队的军民合用机场,其民用部分的开放使用不实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制度,而以行文的形式报批。上报的文件、资料以及审批程序均与第二章的规定相同。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在机场管理工作中认真执行有关法规,管理制度健全,机场所管的各类设施达到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完成任务出色,在二年内没有因机场管理原因而发生返航、复飞、划破轮胎、打坏飞机发动机、延误和取消航班等情况的机场,管理局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连续三年达到第三十条要求的机场,民航局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连续五年达到第三十条要求的机场,民航局应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由于机场对所管设施管理不善,对飞行安全构成隐患,并且不及时改进;或者已经给飞行安全和正常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根据情节给机场管理机构以处罚。

  1.由于机场管理原因造成复飞、返航、划破轮胎、打坏飞机发动机、起降不正常等情况,总次数达当年总起降架次的千分之一(当年总起降架次在1000次以下的机场达千分之三)时,管理局应给机场管理机构以警告并罚款的处罚。

  2.由于机场管理原因造成飞行等级事故者,应给予机场暂停使用或者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处罚,并应给予该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给予机场暂停使用或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处罚,应经民航局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民用机场使用申请书》、《机场资料册》及其填制说明均由民航局统一编写和印制。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民航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航局1986年7月29日颁发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机场资料册 秘密(填后)

  一、概况

  

  二、升降带(一)

  

  三、滑行道

  

  四、停机坪

  

  五、机场净空

  

  六、主要通信导航设备

  

  七、目视助航设施

  (一)助航灯光

  

  八、消防援救设施

  

  九、供电供水及储油设施

  

  十、气象和地质特点

  

  十一、关于环境保护和鸟害情况的说明:

  

  十二、主要房屋(含地下工程)

  

  十三、其他情况

  

  十四、本场建设史

  

  十五、城市发展规划对本场的要求:

  

  十六、补充说明:

  

  十七、资料册附图

  

机场资料册填制说明

  一、填制要求:

  1.民用机场应按照表册项目填制齐全;

  2.军民合用机场填写民用部分和与民用有关的部分;

  3.有关术语和名词的用法、技术数据的计算等,请参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4.填写要用钢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弄不清的问题,可暂缺,日后补齐。

  二、填制说明:

  (一)概况部分

  1.机场名称的填法,举例如太原/武宿机场

  2.机场产权单位及产权依据,以修建机场的批准文件或产权移交文件为依据。产权不明确者,应将有关情况如实说明;

  3.驻场单位:指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航空公司、口岸机构、银行、邮局等;

  4.机场位置点:指主跑道中线上中点的经纬度。准确到秒;

  5.机场标高:指主跑道中线上最高点的标高,准确到米,注明高程系统;

  6.磁差:指机场的地理磁偏角;

  7.基准温度:指机场一年内最热月(即月平均气温最高的那个月)的日最高气温的月平均值;

  8.与城市的方位和距离:指机场位置点对城市中心某一特征点(如XXX塔、XX广场)的方位和直线距离;

  9.占地面积:场区内一般指机场围界内。场区外指机场管理的其他土地面积总和;

  10.启用和停航记录:填机场实际启用、停航、复航日期(年 月 日)并写明主要原因;

  (二)升降带部分

  1.跑道运行类别,指非仪表跑道或非精密进近跑道或精密进近跑道;

  2.道面粗糙度:填写用仪器测得的摩擦系数值,或者填写用填沙法紧测得的粗糙度值。

  (三)机场净空部分

  1.人工障碍物应注明其所履单位;

  2.障碍物的磁向、距离均以主跑道中心点为基础。

  3.场内外的某些高大建筑物,虽不超过净空限制面,但如航行部门认为对飞行安全有影响者,也应填入,表格不够可加页。

  4.障碍物如有避雷针,障碍物高度应以避雷针顶端计。

  5.障碍物标志应分别填明油漆标志或灯光标志。

  (四)主要通讯导航设备中,航线导航台、远台、VOR/DME,应注明其经纬度。其他设备的位置只填写以跑道中心点为基准的方位和距离即可。

  (五)目视助航设施

  1.填写助航灯光,首先要注意按进近方向填写跑道号码,然后填写对应跑道号码的各种灯光设备情况。

  2.进近灯光系统只填写灯光类别,即“简易”、“中光强”、“Ⅰ类”或“Ⅱ类”其余项目均只填写“有”或“无”。

  3.备用电源和控制设备情况,要填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

  4.助航标志和标志物指助航灯光系统以外的所有地面标志。主要有跑道、滑行道上的油漆标志、各种标志牌、跑道中线延长标志物、安全道边界标志物、“T”字标志、风斗、危险地区标志、滑行引导系统标志等。

  (六)消防救援设施

  机场消防等级的划分见《民航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七)供电、供水、供油设施

  1.变压器数量及台数依据机场进线电源情况填写。

  2.备用电源情况填在备份栏内。

  3.水源指自来水、井水、河(湖)水等。水质指水的硬度、酸碱性、杂质含量等。储水设备指水井、水塔、储水池等。

  (八)气象和地质特点

  1.气象特点一般以机场气象台的近年资料为准。

  2.地质特点主要依据机场的地质勘测资料,必要时向有关部门了解。

  3.机场地形地貌指整个机场的大概地形。

  (九)环境保护的鸟害情况,是指本机场和其他单位对机场造成污染的情况和防治的措施,鸟类活动的特点,有无危及飞行安全的事例,有何防治措施。

  (十)主要房屋指候机楼、宾馆(招待所)、货物仓库、机库、办公楼等为生产服务的房屋。

  (十一)其他情况

  1.对主要的场务机具、防洪排水设施、铁路专用线等情况作简要说明。

  2.写明旅客登机场、行李转盘、自动扶梯、航班动态牌、飞机停靠引导装置、空调采暖等设施情况。

  3.停车场的面积和最多停车数量等。

  (十二)机场建设史,填写机场修建、扩建、大修工程的开竣工日期,投资额和资金来源、主要设计和施工单位、验收情况、使用效果等。

  (十三)城市发展对机场的要求,主要写城市规划部门对本机场发展问题的意见。如有正式文件,注明文号、日期和内容摘要。

  (十四)补充说明,将不便填于表中的内容,根据本机场的实际状况填写。

  (十五)资料册附图

  1.机场位置图,主要反映机场与城市的相对位置。图中应绘有铁路、公路、河流、湖泊、城镇、居民点、相邻机场等,并注明它们的名称。

  2.机场总体布置图,主要反映机场主要设施的布局,及其与附近地形地貌的相互关系。图中应绘有等高线。

  3.机场总平面图,反映本机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的具体位置。

  4.机场净空平面图及剖面图,反映本机场的净空限制要求,障碍物的位置、高度。包括:净空区的界限和各部位的要求(长、宽、高、坡度等)、障碍物的位置、障碍物一览表等。

  5.机场管网综合平面图,主要反映机场的高压电缆、上下水、供暖、供冷等主要管线的平面布置情况。

附件2 民用机场使用申请书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机场写全名称,如沈阳/桃仙机场

  二、机场使用性质,填写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括弧中注明工业、农业、林业或基地)和训练机场。

  三、机场修建年月,填写机场新建、扩建或改建完成的年月。

  四、机场飞行区等级指标,填写《技术标准》中的指标Ⅰ和Ⅱ,如指标Ⅰ为4,指标Ⅱ为D,则填4D,如此类推。

  五、机场使用范围,填写机场道面等级号,拟使用的主要机型及其限制重量;跑道运行类别;机场净空条件;目视助航条件及可否开放夜航;机场的飞行活动限制等。

  六、随申请书要报齐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附件3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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