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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简介摘要: (2000年3月15日铁道部文件铁劳卫[2000]31号发布)
法律类型: 国务院部门规章
立法机关: 铁路
发布日期: 2000-03-15
实施日期: 2000-03-15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工作特点和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国家和铁路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有利于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要坚持以职能管理为中心,组织机构、定员编制、职务名称等管理与之相匹配,采取行政、法制、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体制,重大问题要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部属运输企业的设立、撤销和变更(包括合并、更名、改变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以下同),由铁道部审定或按规定报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

第六条

  运输企业内部单位的设置,一般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下列内部单位的设立、撤销、变更,须报部批准后实施。

  1.铁路分局、跨局机务段、特等站、路网性编组站;

  2.冠“铁道部”名称的单位;

  3.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由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

  4.改革中涉及到需由部批准的单位。

第七条

  运输企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要做到职能明确,科学合理,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模式。具体设置在部控限额内由企业确定,报部备案。

第八条

  要充分发挥职能机构的作用,原则上不再设立临时机构。遇有临时任务时,应视其工作内容明确现有职能机构承担。

第三章 人员编制和职务名称

第九条

  铁路局和分局的行政领导干部职数,由铁道部确定。

第十条

  铁路局和分局机关内部机构的行政人员编制数,在部控限额内由企业确定,报部备案。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基层单位行政管理及服务人员比例,由企业依据部定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专用职务名称和适用范围,由铁道部统一制订,其他职务名称和适用范围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管界划分和车站等级

第十三条

  铁路局之间的管界划分,由铁道部确定。既有线管界里程调整,变动范围不超出部定分界站间时,由相邻铁路局商定,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铁路分局之间的管界划分,由铁路局确定,报部备案;段间管界划分权限,由铁路局确定。

第十五条

  全路车站等级标准和核定办法,由铁道部统一制订。

第十六条

  一等及以下等级车站由铁路局审批,报部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行政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归口管理。

  公安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

  办理机构编制有关事宜,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查,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

  凡按规定批准的机构编制,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相增设机构编制和超编配备人员。

第二十一条

  凡不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增加机构编制、增设领导干部职数,不按定员、职名配备干部,以及干预企业机构编制管理的,都属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行政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部属运输企业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本企业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前发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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