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详情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简介摘要: (1997年5月15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法律类型: 国务院部门规章
立法机关: 进出境商品检验
发布日期: 1997-05-15
实施日期: 1997-05-15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商检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国家商检局对各级商检机构、上级商检机构对下级商检机构、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对本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的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全国商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所辖地区的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商检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商检行政监察及其他工作部门共同进行。

第六条

  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

  商检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商检行政执法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第十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执法业务培训,掌握法律业务知识,经考核取得证件后,方可执法。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考核,由国家商检局和各直属商检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出示商检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商检机构裁定。

第十三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根据需要,每年制定计划,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对涉及重大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案件,各级商检机构应及时上报;

  (三)对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反法律、尚不构成犯罪及显失公正行为,应予以纠正;

  (四)下级商检机构应向上级商检机构、各直属商检机构应向国家商检局报送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商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商检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商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商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纠正情况;

  (六)商检重大案件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书面审查;

  (二)实地检查;

  (三)定期抽查;

  (四)全面或专项检查;

  (五)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主动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拒绝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措施不力、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的,由上级商检机构发送《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第十九条

  下级商检机构对《通知书》要求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商检机构。

第二十条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对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保护;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

  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的,由上一级或本级商检机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商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经督促仍不执行的;

  (二)对《通知书》指出的纠正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

  (三)干扰、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谎报执法情况的;

  (四)对国家商检局或者上级商检机构交办查处的案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举报的案件消极对待,经督促拒不查处、复议和办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编号: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正本)

填表机关(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商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副本)

填表机关(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