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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简介摘要: (1995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文件人外发[1995]110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
法律类型: 国务院部门规章
立法机关: 人事
发布日期: 1995-09-21
实施日期: 1995-09-21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选派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

第六条

  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级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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