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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简介摘要: (1988年8月25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 1993年3月11日 国家商检局修订)
法律类型: 国务院部门规章
立法机关: 进出境商品检验
发布日期: 1988-08-25
实施日期: 1988-08-25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国际贸易、加强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向外国厂商提供进入中国市场所必须的检验、认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于申请获得“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资格的外国各类检测实验室(含检验机构,统称外国实验室)实施认可。凡申请承担对中国进口商品进行检验、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商检标志和质量许可制度的型式试验,以及代理工厂条件检查、监督的外国实验室,按本办法履行认可手续。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对符合认可标准的外国实验室授予“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室”资格。

第二章 认可机构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是外国实验室的认可机构,负责管理外国实验室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三章 认可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可的外国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在所在国注册,并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

  (二)应独立于承检商品的生产、研究设计、开发和经营业务,保证公正地位;

  (三)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试验与测量、仪器设备、环境等方面具有确保检测工作良好进行的各项条件,符合《外国实验室评定细则》(见附件)规定。

第四章 认可程序

第六条

  外国实验室向国家商检局申请认可,索寄、填写并提交申请书,提交实验室质量保证手册(中、英文均可,最好有中文)。

第七条

  国家商检局指派考核小组(一般为3──4人)审阅申请文件,并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质疑。文件审阅合格后向申请认可的外国实验室发出“同意派员评审通知书”,同时收取认证申请费。由该实验室负责接待考核小组的访问,以及负担考核所需一切费用。

第八条

  考核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认可基本条件和《实验室评定细则》,对申请认可的外国实验室进行评审,作出评审报告,报国家商检局。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对审定合格者予以批准。对于审定不合格者,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改进期限。在此期限内,申请认可的外国实验室应提供已经全部改进的证据,必要时还应通过评审员再度访问核实后,报国家商检局批准。在此期间内,如该实验室不能提供已经全部改进的证据,则不予认可。

  对于批准认可者,由国家商检局颁发认可证书,并以《认可公报》形式公布,同时载入《认可外国实验室名录》。经认可的外国实验室自认可之日起,有资格承担指定的检验工作,并按年度向国家商检局交纳年费。

第五章 认可实验室的职权

第十条

  经考核认可后,国家商检局根据申请,认可外国实验室承担中国进口商品下述一项或数项检验、检查工作:

  (一)对指定的进口商品进行质量许可制度的工厂条件检查;

  (二)对指定的进口商品进行质量许可制度的样品型式试验;

  (二)对指定的已取得安全标志、合格标志的进口商品进行日常监督;

  (四)对自愿申请产品认证的工厂进行条件检查;

  (五)对自愿申请产品认证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六)对已取得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督;

  (七)承担国家商检局或各地商检局指定的其它业务;

  (八)在国家商检局的指导下,承办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负责安排的具体检验业务。

第十一条

  被认可的外国实验室在进行上述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执行中国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被认可的外国实验室在进行上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应本着合理、中等的原则,由该实验室根据本国情况自行制定,并送国家商检局备查。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商检局对被认可的外国实验室进行监督和抽查,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予以“限期改正”、“暂停检测任务”,直至“撤销认可”的处理:

  (一)外国实验室获得认可的基本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者;

  (二)转让认可证书者;

  (三)有意出具失实检测数据者;

  (四)检验工作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者;

  (正)濒临破产者。

第十四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如要延长,需申请国家商检局派员复查,经复查如保持原有水平,并且在检测技术和能力上适应当时检验的要求者,经国家商检局批准颁发新的认可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实验室评定细则

  本细则根据《外国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供实验室审核小组评定申请“中国进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称号的外国实验室时使用。评定中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现场审查为主。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一、评定标准

  1.审查项目共分五个单项,即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试验与测量、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见评定表);

  2.每个单项中的各条全部合格者为本项合格;

  3.五个单项全部合格者为总评合格。

  二、评定方式

  按照《评定表》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以“O”和“×”标记在相应秤判栏目中分别表示“合格”和“不合格”。

  三、审核报告

  审核小组完成审核工作后,要写出完整的审核报告,某内容包括审核概况,考核成绩,评定说明,审核结论和审核组成员签字。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限期复审”三种。五项二十一条全部合格者为“合格”,其中有一至二条不合格者可提出“限期复审”建议,超过三条不合格者为不合格。

  四、复审

  1.被审核单位对限期复审内容,在限期内改进后,可提出报告,请求复审;

  2.国家商检局收到请求复审报告后,可派原审核小组的专家对需复审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复审报告;

  3.复审结果合格,则审核结论可定为“合格”。

  五、扩大认可业务范围

  已经认可的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如需扩大认可业务范围,可由国家商检局派出专家仅对(一、4)、(三、1)、(三、2)、(四、1)、(四、2)、(四、3)、(五、1)七条进行审核,全部合格者,审核结论可定为“合格”。

  六、不合格实验室的再申请

  不合格实验室可在六个月内提出再申请,由国家商检局派出专家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审核,全部合格者,审核结论可定为“合格”。

附件二:评 定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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