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调动民航广大职工节约能源的积极性,推动民航节能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依据国务院1986年4月1日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1986年1月18日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结合民航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节能管理应贯彻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做到节能有奖,超耗有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行业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管理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
节约能源奖分荣誉奖和物质奖。荣誉奖分为记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锦旗、奖状、证书。物质奖从节约能源的价值中按规定比例提取节能奖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从事节能管理,挖潜革新,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成绩显著,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并作为职工晋级、评定技术职称的考核条件之一。
第六条
民航局级节能达标企业、节能先进企业和节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本单位推荐,并上报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审批。国家级节能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民航局审核后报国家节能主管部门审批。
物质奖励一般由所在单位从提取的节能奖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推荐,报地区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节能工作有贡献、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本单位自行评定和奖励,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民航局级和地区管理局级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节能奖的分配比例和奖励范围
第十条
节约能源提取的节能奖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在保证安全、正常和各项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具备有经批准的消耗定额,计量器具准确,统计数据齐全,通过技术改造明显降低能源消耗的条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节约能源的实际数量,按经审批的提奖比例计提节能奖。企业提取的节能奖计入当年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经费。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均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二条
节能奖的分配要根据工作岗位与节能的密切程度,贡献大小,坚持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不节不奖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节约能源提奖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各型民航运输飞机节油提奖,按照民航局核定的提奖比例执行;
2.通用航空飞机节油奖的提奖比例,按节油价值的百分之八计提;
3.各型民用航空器维修清洗用油节约提奖比例,按民航局现行规定执行;
4.从飞机上放下的沉淀油或其它油料,机务部门应按品种、牌号分别存放,妥善保管。油料供应部门应及时回收,准确计量。经过处理,能继续用于生产的,凭油料入库单按回收油料价值的百分之八提取节约奖,机务与油料部门各得百分之四。经批准作废油出售时,凭收据按出售价值的百分之六提取节约奖,机务按百分之三提取,油科部门按百分之三提取。油料更生按更生后价值的百分之八提取,机务部门按百分之四提取,油料更生部门按百分之四提取。接收铁路油槽车,油料供应部门设法掏尽槽车底部剩油,按实际掏油价值的百分之六提取,但每槽车底部剩油最多不得超过30公斤。地面其它废油的出售按出售价值的百分之八提取;
5.电、煤、汽(气)、水及各种车辆、机具耗油和清洗用油的消耗定额和提奖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由地区管理局制订审批,报民航局节能委员会备案;
6.重油锅炉在定额以内节约的重油,按节约价值的百分之八提取。
第十四条
企业经考评批准,获得或继续保持民航节能达标企业或节能先进企业时,可分别按下列情况,在原核定的提奖比例和当年实际节能的总价值中,按下列规定增提一次性节能奖:
1.获民航节能达标企业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百分之一点五,其他企业增提百分之八。继续保持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百分之一,其他企业增提百分之五;
2.获民航节能先进企业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百分之二点五,其他企业增提百分之十。继续保持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百分之二,其他企业增提百分之七。
上述节能奖的提取,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在批复中一并下达。
第十五条
与节能有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在实践中确有成效,取得经济效益的,按国家有关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一次性项目奖励。
第十六条
机型燃油节约奖的奖励范围及分配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机型燃油节约奖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由航空公司提取,用于奖励本公司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执行航空公司节能管理规定的中外合资飞机维修企业,由航空公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奖惩办法;
2.机型燃油节约奖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由航空公司拨给民航地区管理局,用于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省(市、区)局、航站对节能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地面节能奖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五由本单位掌握,总额的百分之五上交地区管理局作为节能管理奖励专用金。地面节约能源奖原则上奖给直接从事节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分配办法。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条第二款中的“第1款”改为“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改为“处理”。删除第三款。
第十九条
为骗取荣誉称号,领取节能奖,而弄虚作假,随意改变定额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应即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扣发节能奖金;情节严重的,还应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按民航局令第27号《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对获得节能达标和节能先进称号的企业复查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能改正的,即行撤销称号或降低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节约能源提奖计算方法:
航空燃油节约奖=(按航线或航程计算的定额数-实耗数)×经批准的燃油价格
×某机型节能提奖比例
地面能源节约奖=(定额数-实耗数)×某种能源价格×某种能源提奖比例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和修改权属民航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2年6月9日下发的《民航能源管理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