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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节约能源奖惩规定(1997年修正本)
简介摘要: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6号 根据1997年1月6日发布实施的民航总局令第60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3年4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法律类型: 国务院部门规章
立法机关: 民航
发布日期: 1997-01-06
实施日期: 1997-01-06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调动民航广大职工节约能源的积极性,推动民航节能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依据国务院1986年4月1日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1986年1月18日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结合民航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节能管理应贯彻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做到节能有奖,超耗有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行业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管理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

  节约能源奖分荣誉奖和物质奖。荣誉奖分为记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锦旗、奖状、证书。物质奖从节约能源的价值中按规定比例提取节能奖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从事节能管理,挖潜革新,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成绩显著,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并作为职工晋级、评定技术职称的考核条件之一。

第六条

  民航局级节能达标企业、节能先进企业和节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本单位推荐,并上报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审批。国家级节能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民航局审核后报国家节能主管部门审批。

  物质奖励一般由所在单位从提取的节能奖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推荐,报地区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节能工作有贡献、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本单位自行评定和奖励,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民航局级和地区管理局级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节能奖的分配比例和奖励范围

第十条

  节约能源提取的节能奖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在保证安全、正常和各项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具备有经批准的消耗定额,计量器具准确,统计数据齐全,通过技术改造明显降低能源消耗的条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节约能源的实际数量,按经审批的提奖比例计提节能奖。企业提取的节能奖计入当年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经费。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均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二条

  节能奖的分配要根据工作岗位与节能的密切程度,贡献大小,坚持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不节不奖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节约能源提奖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各型民航运输飞机节油提奖,按照民航局核定的提奖比例执行;

  2.通用航空飞机节油奖的提奖比例,按节油价值的百分之八计提;

  3.各型民用航空器维修清洗用油节约提奖比例,按民航局现行规定执行;

  4.从飞机上放下的沉淀油或其它油料,机务部门应按品种、牌号分别存放,妥善保管。油料供应部门应及时回收,准确计量。经过处理,能继续用于生产的,凭油料入库单按回收油料价值的百分之八提取节约奖,机务与油料部门各得百分之四。经批准作废油出售时,凭收据按出售价值的百分之六提取节约奖,机务按百分之三提取,油科部门按百分之三提取。油料更生按更生后价值的百分之八提取,机务部门按百分之四提取,油料更生部门按百分之四提取。接收铁路油槽车,油料供应部门设法掏尽槽车底部剩油,按实际掏油价值的百分之六提取,但每槽车底部剩油最多不得超过30公斤。地面其它废油的出售按出售价值的百分之八提取;

  5.电、煤、汽(气)、水及各种车辆、机具耗油和清洗用油的消耗定额和提奖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由地区管理局制订审批,报民航局节能委员会备案;

  6.重油锅炉在定额以内节约的重油,按节约价值的百分之八提取。

第十四条

  企业经考评批准,获得或继续保持民航节能达标企业或节能先进企业时,可分别按下列情况,在原核定的提奖比例和当年实际节能的总价值中,按下列规定增提一次性节能奖:

  1.获民航节能达标企业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百分之一点五,其他企业增提百分之八。继续保持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百分之一,其他企业增提百分之五;

  2.获民航节能先进企业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百分之二点五,其他企业增提百分之十。继续保持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当年增提百分之二,其他企业增提百分之七。

  上述节能奖的提取,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在批复中一并下达。

第十五条

  与节能有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在实践中确有成效,取得经济效益的,按国家有关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一次性项目奖励。

第十六条

  机型燃油节约奖的奖励范围及分配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机型燃油节约奖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由航空公司提取,用于奖励本公司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执行航空公司节能管理规定的中外合资飞机维修企业,由航空公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奖惩办法;

  2.机型燃油节约奖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由航空公司拨给民航地区管理局,用于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省(市、区)局、航站对节能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地面节能奖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五由本单位掌握,总额的百分之五上交地区管理局作为节能管理奖励专用金。地面节约能源奖原则上奖给直接从事节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分配办法。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条第二款中的“第1款”改为“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改为“处理”。删除第三款。

第十九条

  为骗取荣誉称号,领取节能奖,而弄虚作假,随意改变定额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应即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扣发节能奖金;情节严重的,还应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按民航局令第27号《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对获得节能达标和节能先进称号的企业复查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能改正的,即行撤销称号或降低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节约能源提奖计算方法:

  

  航空燃油节约奖=(按航线或航程计算的定额数-实耗数)×经批准的燃油价格

  ×某机型节能提奖比例

  

  地面能源节约奖=(定额数-实耗数)×某种能源价格×某种能源提奖比例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和修改权属民航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2年6月9日下发的《民航能源管理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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