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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
简介摘要: (1987年8月22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0年4月3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2号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废止)
法律类型: 国务院部门规章
立法机关: 进出境商品检验
发布日期: 1987-08-22
实施日期: 1988-01-01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检机构对下列商品和样品,视情况进行签封或实施封识管理:

  (一)容易掺假作伪或易发生批次混乱的商品;

  (二)贵重商品;

  (三)贸易问题较多的商品;

  (四)涉及人身安全、卫生的商品;

  (五)凭样成交的样品,寄送国外的样品及进口索赔的签封样品;

  (六)国外有规定或要求签封的商品。

第三条

  封识材料的种类与式样规格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封识材料的种类定为六种:

  (一)铅丸封识适用于箱(包括木箱、胶合板箱、纸箱等)、袋(包括布袋、牛皮纸袋、塑料编织袋等)、桶(包括木桶、铁桶、塑料桶等)、瓶(包括玻璃瓶、塑料瓶等),以及仓库、船舱、油槽车、油池(罐)、裸装商品垛等。

  (二)封条封识分为大小两种。大封条适用于存放仓库内的散装、裸装商品垛以及仓库、船舱等;小封条适用于箱、桶、铁听等。

  (三)钢卡(钢扣)封识适用于集装箱、船舱、仓库、油槽车、油池(罐)等。

  (四)封识章分为大小两种。大封识章适用于机器扎包或较大型的包装;小型识章适用于箱、桶、袋等。

  (五)不干胶印纸封识适用于各种小型的袋、盒、瓶、听等包装商品。

  (六)火漆封识适用于各种袋、瓶等包装或凭样成交的出口商品样品、寄送国外的样品及进口索赔的签封样品。

第四条

  商检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材料性质和储运条件,确定应采用的封识材料和封识方法。

第五条

  为便于识别进出口商品经某商检机构进行封识,规定在封识材料上印有CCIB标记加上各地商检机构简称字样(如黑龙江商检局为CCIB黑);各地商检机构的简称字样详见附件。

第六条

  凡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封识管理时,由商检机构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派员,按本办法进行封识或监督封识,有关单位应提供工作条件及辅助人力,以保证封识工作顺利进行。如需启封,有关单位应提前通知商检机构办理。

第七条

  经封识后,封识材料有破损情况的,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商检机构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八条

  经商检机构施加的封识,不得擅自启封、涂改、移动和销毁,违者由商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九条

  商检机构所用的封识材料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备。除对钢卡、铅丸、不干胶印纸按规定收费外,其他封识材料不收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制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统一使用新的封识材料后,原使用的各种封识材料作废。

附件:各地商检局封识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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