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协议书
协议人: 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子/女,姓名 。
现因夫妻感情不和,为缓和矛盾、促进和好,经双方慎重考虑,决定协议分居。为明确分居期间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分居起始时间
双方一致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分居。
第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财产范围:双方确认,分居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
;
。
(请详细列明房产、车辆、存款、理财、股权等财产信息,包括权属证书编号、价值等)
财产管理:上述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暂由 方负责管理、使用及维护。非为重大事由(如支付重大医疗费、子女大额教育费等)并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抵押、赠与)上述财产。
第三条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
债权债务范围:双方确认,分居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有: ;共同债务有: 。
债权债务处理:上述共同债权由方负责主张,所得款项归双方共同所有;上述共同债务由方负责清偿,或由双方共同清偿。
第四条 分居期间新增财产与债务
分居期间,双方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归各自所有,为各方个人财产。
除本协议第三条列明的共同债务外,分居期间,以任何一方名义产生的债务,均由负债方独自承担。如一方擅自对外负债,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清偿。
第五条 子女抚养与探望
监护权:分居期间,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暂归 方。
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人民币 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探望权: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为: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协商变更。
第六条 协议生效与份数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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