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XX,住址: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豫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特予以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豫 民初 号民事判决第 项(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及第 项(关于支付工资部分)内容,并改判为: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上诉人不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及工资 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不公。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超出仲裁审理范围进行裁判,程序违法。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XXX年XX月XX日前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系由“XX有限公司”在XX地区的负责人直接招聘,其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亦由该公司支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亦未向上诉人提供劳动。
一审法院对经济补偿金的处理超越仲裁请求,程序错误。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的仲裁请求明确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未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及功能上均有本质区别,是两项独立的、不可相互替代的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仲裁机构及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应严格限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在被上诉人未申请、亦未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主动裁决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超越审理范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错误适用《劳动合同法》。
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劳务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该合同约束,属于民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
被上诉人已书面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曾向上诉人出具《承诺书》,明确承认其与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该承诺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基于此,被上诉人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均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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