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文书管理,确保文书处理高效、有序,提升组织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文书”,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公文、报告、会议决议、规章制度、合同协议、权证执照、会计账簿、图表及参考资料等一切业务文书与公文。
第三条 公司全部文书均属公司资产,由公司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第四条 必须严格保守文书机密,确保公司信息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文书处理应以“准确、迅速、规范”为原则,并明确相关责任:
1.凡涉及重要事项的指示、请示、汇报、报告、传达、答复等,均须以书面文书形式进行。
2.紧急情况下经口头、电话处理的事项,须于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文书。
第六条 文书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1.公司文书的收发、传递等日常管理,由总公司行政部(或办公室)统筹负责。
2.各分支机构文书管理细则可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章 文书的收发
第七条 外来文书均由文书主管部门统一签收,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公务文书由主管部门启封后,分送承办部门或人员。
2.私人信件直接转交收件人,不得拆阅。
3.错发或误投的文书,收件部门应立即退回文书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非工作时间送达的文书,由值班人员签收后,于下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书主管部门。
第三章 文书的处理
第九条 根据内容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文书分为以下密级:
1.绝密:内容涉及公司核心机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
2.机密:内容涉及公司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3.秘密:内容涉及公司一般性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
4.内部公开:内容仅限公司内部传阅或执行,不宜对外公开。
5.普通:非涉密文书。但若附有重要资料,应按相应密级管理。
第十条 普通文书处理规定:
1.由部门负责人(科长及以上)审核、批示、答复,或指定专人具体办理。
2.遇有重要或异常事项,须及时向上级主管请示,按指示办理。
3.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须经相关部门会签、协商一致后方可处理。
第十一条 机密文书处理规定:
1.原则上由指定责任人或经办人直接处理。
2.寄发机密或亲启文书,须在信封上标注密级、事由要点及发文者姓名,由发文者密封。
3.收到的机密或亲启文书,须由指定收件人亲自启封;确因职务需要代启的,须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文书阅办规定:
1.阅件人阅毕须签字确认,必要时可签署处理意见并及时退还文书管理员。
2.需传阅的文书,应附《文件传阅单》,按栏目填写并最终交还文书管理员。
第四章 请示与审批
第十三条 请示审批是公司重要决策程序。凡属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均须履行请示程序,经董事会、总裁或授权董事审查、裁决并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须履行请示审批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机构调整、重要人事任免及薪酬福利政策变更;
2.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3.重大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
4.诉讼、仲裁等法律行为;
5.向政府部门的重要申请、报备及诉求;
6.不动产及其他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与产权变更;
7.大额捐赠、赞助及广告宣传费用支出;
8.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及升级;
9.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10.重大融资、贷款及银行账户开立、变更;
11.大宗物资采购及非急需资产的处置;
12.内外部刊物的创办、改版、停刊及费用调整;
13.重要的经营计划与战略规划;
14.其他涉及公司全局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请示审批的提报主体为各分支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请示提案应论证充分、方案可行,确保审批后能够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请示事项须以书面提案形式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可先行口头请示,但事后须及时补交书面提案。
第十八条 请示提案文书应包含标题、正文、事由、说明及附件,做到一事一议。提案应准备多份,分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请示提案须编号,注明提报人、所属部门及日期,并由提报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请示事项经批准后,应以批复文件(或提案副本批示)的形式返回请示部门作为执行依据。
第五章 文书的制作
第二十一条 文书拟制要求:
1.内容应主旨明确、文字简练、表述准确、格式规范。
2.须清晰说明行文缘由、背景及过程,必要时附相关证据材料。
3.明确起草责任人,签署拟稿人姓名及部门。
4.修改他人起草的文书,修改者须审阅原文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文书起草须在主管明确决策意图后进行,文书草稿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重要文书或合同草案,必要时须办理公证,并提前备齐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文书签署权限:
1.内部文书:一般往来文书由部门负责人签署;上报性文书或内容次要的文书由部门签署;重要文书须由总裁、副总裁、董事或授权负责人签署。
2.对外文书:如合同、承诺书、行政许可申请、公告等重要文书,原则上由总裁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文书用印规定:
1.文书正本须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或部门印章,副本可盖部门章。
2.签发人缺席时,可由授权代理人代签并加盖其印章,事后须补办签发手续。
3.以部门或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书,须加盖相应印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印章使用规定:
1.需用印时,申请人须填写《用印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行政部(或办公室)办理。
2.印章管理员审核手续完备后,方可盖印。重要事项用印须报请总裁批准。
3.特殊情况可先口头申请,事后补办手续。
4.带有公司字样的其他印章,须经主管同意后直接申请使用。
第六章 文书的发送
第二十七条 外发文书须按下列要求办理(调查报告除外):
1.信封须写明收、发件单位(人)的详细地址、姓名,并注明传递方式(如“快递”、“挂号”、“面交”等)。
2.公司内部传递的普通文书一般无需密封。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寄发文书前,须在《发文登记簿》及《邮资登记表》上登记。
第七章 文书的整理与保存
第二十九条 文书须按内容分类整理,分为待办件和归档件分别保管。
第三十条 已办结文书须按部门、密级、编号及保管期限进行分类、立卷,并在《文书保存登记簿》上登记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不动产凭证、重要合同、行政许可、专利证书等核心文书,由行政部编制《重要文书目录》专项保管。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产生的文书,重要文书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保管,一般文书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第三十三条 文书保存期限分为永久、10年、5年、1年四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永久保存:公司章程、股东(董事)会议记录、重要制度、核心合同、产权证照、股票文件、诉讼文书、历史性文献、决算报告等。
2.保存10年:请示批复、人事任免、薪酬文书、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其他重要文书。
3.保存5年:次要文书。
4.保存1年:一般性、临时性文书。调查报告原件保存期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机密文书须存放于保险柜或加锁文件柜中,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 保管期满或无保存价值的文书,经主管部门鉴定、登记造册并说明理由后,可按规定销毁。机密文书须采用碎纸或焚烧方式销毁。
第三十六条 因机构调整导致文书管理权变更时,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变更原因及结果。
第三十七条 借阅归档文书须办理借阅登记,注明归还期限。借阅人须出示有效凭证。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未尽事宜,由行政部(或办公室)解释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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