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关人员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单位是否承担借款责任?
单位有关人员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单位是否承担借款责任?
分类:债权债务
时间:2025-09-01
共1个回答
吴璇 律师 执业
时间:2025-09-01你好,单位是否承担借款责任可依法判断,关键看该人员是否有代表单位借款的权限、收据是否用于借款及相对人是否善意。若提供收据的人员是单位财务人员或有授权的人员,收据被用于证明借款事实,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代表单位(如无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人员越权),单位通常需承担借款责任;若人员无权限、收据与借款无关,或相对人明知人员滥用印章,单位可能不承担责任。
具体流程:先核实提供收据人员的身份及权限(如劳动合同、岗位职责);收集收据内容、借款交付记录、双方沟通证据,证明收据与借款的关联性;若涉诉,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法院会结合表见代理规则及证据链判断单位是否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若人员无权限但相对人善意,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单位需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明确收据作为债权凭证时的举证规则,需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进而判断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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