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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合作社办法定代表人变更被撤销,能索赔损失吗?
我帮合作社办法定代表人变更,市监局先办后又以材料不全撤销,反复折腾半年,这能索赔损失吗?
分类:行政 时间:2025-10-271个回答
杨建英 律师 执业 时间:2025-10-27

你好,此事可解决,若市监局先准予变更后又以材料不全撤销的行为存在违法或过错(如初始审核疏漏),合作社有权主张行政赔偿,你可作为经办人代表合作社维权。流程上,先收集证据:市监局出具的变更登记通知书、撤销登记决定书、初始提交的材料清单、半年间因反复办理产生的损失凭证(如交通费、误工费、合作社经营受影响的证明)。先与市监局协商赔偿;协商无果可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主张撤销行为违法并附带赔偿请求;或直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市监局过错,判令赔偿合作社的合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市监局因自身审核过错导致合作社损失,符合该条赔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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