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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其越权代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吗?
我和他人共同设立贸易公司,约定各持股50%,后对方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大额合同造成亏损,我能以其越权代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吗?
分类:公司法 时间:2025-11-281个回答
肖英豪 律师 执业 时间:2025-11-28

你好,此事需分情况解决:不能直接主张合同无效,但可要求过错股东赔偿损失。对方作为持股50%的股东,若以公司名义签约且相对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对公司有效;但对方擅自签约造成亏损属滥用权利,你可向其追责。流程上,收集合同、亏损凭证、对方无授权的证明,先与对方协商赔偿;协商无果可起诉,法院将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认定合同效力,并判令过错股东赔偿公司(及你)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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