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要求先献血才输血贻误治疗致患者离世 涉事医院回应
2025年5月30日,河南商丘一名17岁女性患者因月经量过多引发严重贫血(血红蛋白75g/L,正常值≥110g/L)转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四天后不幸离世。家属在社交平台控诉“医院要求先献血才输血”,但涉事医院与当地卫健委随后回应称,患者用血“未设献血门槛”,其离世与输血无关。
据报道,女孩因月经量过多导致严重贫血,于5月30日转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时,她的血红蛋白仅为75g/L(正常值应≥110g/L),还伴有心慌、头晕等症状。涉事医院称,血库紧张的情况下还是为女孩输注了2个单位红细胞。
6月2日,女孩病情突然恶化,出现胸闷、晕厥,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院方表示,女孩本身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及肺动脉高压),三年前曾接受开胸手术,此次病情恶化可能与基础疾病相关。
医院方面对此事作出回应、表示出台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血库资源紧张、需要合理调配血液供应。他们特别提到"病人家属没能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献血手续"。当患者生命垂危时,医院是否有权将输血与家属献血行为捆绑?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紧急用血应以救治为首要原则。若医院因程序问题延误抢救,可能构成对患者生命权的侵害。
我国《献血法》鼓励互助献血,但并未赋予医院强制要求的权力。在2018年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不得将献血作为输血的前置条件。涉事医院这种做法很显然跟这种理论相悖。
从法律层面上看,怎样界定医院责任呢?
1.违约责任:患者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提供符合规范的救治。若因不合理条件导致救治延误,需承担违约赔偿。
2.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可能考量"血液调配的合理性"和"延误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来判定责任比例。
3.行政责任:若查实医院违规设置输血门槛,卫健部门可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其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疗机构需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若医院确已按规范及时输血,则难以认定直接过错;但若因动员献血延迟关键治疗,可能构成“未尽必要救治义务”。
来源:新浪财经,羊城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