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交付日期一再拖延,能要求其支付拖欠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吗?
我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对方迟迟不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导致我租房生活困难,且安置房交付日期一再拖延,能要求其支付拖欠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吗?
分类:拆迁安置
时间:2025-12-03
共1个回答
王子睿 律师 执业
时间:2025-12-03你好,此事可明确解决,你能要求征收部门支付拖欠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征收部门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拖延交付安置房,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流程上,收集补偿协议、费用拖欠凭证、租房合同及付款记录等证据,先书面催告征收部门履约;催告无果后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拖欠费用、赔偿逾期损失,法院将依法支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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