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表现在哪些方面
商业贿赂的核心是通过非法利益输送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其表现形式既包括直接财物给付,也涵盖隐蔽的利益输送手段。具体详情如下。

直接财物贿赂。这是最常见的形式,贿赂方暗中向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关联方支付现金、红包,或者赠送银行卡、购物卡等可以直接变现的金融资产。有的也会赠送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贵重物品,比如奢侈品、家电、车辆、房产等。
非财物贿赂。这种形式隐蔽性较强。贿赂人为相关人员提供免费旅游、高端餐饮、娱乐服务等,或者报销个人消费发票,比如机票、酒店、购物发票等。此外,还有为相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升学、就业、职称评定等便利,或者授予特许经营资格、优先交易权等。
变相贿赂。以“咨询费”“服务费”“技术转让费”等名义,向相关人员支付虚高报酬,但其实并没有实际对应服务;通过关联公司、第三方中介转移利益,比如供应商让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亲属成立空壳公司,转移贿赂款;在交易价款中暗中扣除部分金额返还给对方工作人员等。
商业贿赂的本质是利益交换,以不正当利益影响商业决策,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只要符合“以不正当利益换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核心特征,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的贿赂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